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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无效之间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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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无效之间有什么区别

2022-03-31

一、包括商标异议无效之间有什么区别

(一)针对的对象不同

商标异议的对象为经商标局初步审查批准且尚未注册的商标;

商标无效的对象是注册商标。


(二)提出的时间不同

商标异议应当在商标初步审批通知书公布后三个月内提出,异议时间应当较短;

商标无效中以缺乏显著性、不良影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理由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可在注册后任何时间提出,无时间限制;以抢注、商标近似、字号权等相对理由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需要在商标注册的五年内提出,而对于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且对方具有恶意的情况,则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三)审查的机构不同

商标异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理;

商标无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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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理的程序不同

异议人答辩后的商标异议中不存在质证环节;

被申请人对无效商标进行抗辩后,存在质证环节。


(五)救济的途径不同

商标异议人的请求若未被社会支持,相关企业商标将予以核准注册,后续可以通过使用商标无效数据进行有效救济;商标异议人的请求若予以政策支持,则被异议人可提起不予注册复审,后续还可通过提高诉讼活动方式救济;

无论该商标是否无效,双方均可通过诉讼进行救济。


二、商标无效是什么原因

其原因如下:

1、理由: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效。另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属于商标无效的理由。


2、相对原因: 商标权相对无效的原因是商标权与先取得的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主要包括:因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无效;因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利而无效的;因注册他人未注册商标而无效;因代理人或代表违反规定而无效。


商标注册和商标异议审查机关相同,均为商标局,其审查着眼点及审查标准相同,都是单纯考察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而对于社会影响程度及产品的使用用范围和品牌知名度考虑较弱,所以商标注册及商标异议程序审查部门相同,标准一致,审查案件结果也就大体一致,因此也就造成了异议案件成功率低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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