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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商标花落谁家?阿里京东寸步不让双双成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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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商标花落谁家?阿里京东寸步不让双双成原告

2020-11-16
“双十一”商标花落谁家?阿里京东寸步不让双双成原告
详细介绍:

“双十一”已由原来的“光棍节”演变成现今影响范围广泛的“购物狂欢节”。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的企业,把“双十一”注册成为商标是正常不过的事情。

商标网查询结果显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简称“阿里集团”)于2011年11月1日开始在第35类、38类、41类等类别着手“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等相关商标的注册申请。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简称“京东公司”)2013年11月14日起也注册申请了一批“京东双11”、“京东双十一”、“双-11”系列商标,不过已有一批“京东双十一”、“京东双11”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先后无效宣告。

阿里集团与京东公司在同一或类似服务上对“双十一”商标的争夺由来已久,近期双方有了新进展。11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围绕“双十一”商标纷争的两起案件进行庭审直播,这两起案件的原告分别为阿里集团、京东公司,被告均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件详情:


京东公司以三年内未实际使用“双十一”商标为由,向国知局提出阿里集团于2012年12月28日获得核准注册的,在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的商标撤销申请。经复审国知局作出诉争商标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予以商标注册维持,对“商业信息、商业管理辅助”等其余多项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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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互联网)


对于该复审裁定,京东和阿里集团均表示不服,分别作为原告将国知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东公司不服的理由有三:

一是“双十一”已成为每年11月11日各行各业购物节促销活动的一种习惯性表达,应属于公共语言范畴,不应私有垄断。

二是阿里集团在使用诉争商标时,多以诸如“天猫双十一”等字样与其他商标结合形式使用,实质上是对“天猫”商标的使用,而非“双十一”商标。

三是认为阿里集团并未对诉争商标进行商标性使用,诉争商标为全文字“双十一”,而在使用时阿里集团多使用“双11”、“双.11”等形式。

阿里集团方面不服国知局撤销“商业信息、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的商标注册,为此提供了在撤销服务上关于营销活动、推广协议的商标使用证据。并主张其是“双十一”购物节的创始方,并为此持续等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智力才使得购物节有如此之大的影响力。至于商标具体使用形态是根据美感与宣传效果而定,但无论何种表现形式,在含义和呼叫上并没有区别。国知局对阿里集团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并不予以支持,两案均为当场宣判。


中山企业或个人除了在需要保护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商标外,商标核准使用后,中山商标注册人还应注意注册商标在核定具体商品或服务上的正确规范使用,并注意保留中山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销售合同、协议、发票等),防止日后被他人提出商标撤三无据可用作准备。

(声明:信息来源于北京日报客户端、知识产权那点事;如有侵权或不实,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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