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山商标注册专用权是否被侵犯的判断依据: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6)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7)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二、注册商标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商标权人应该加强注册商标保护防范意识,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完善商标注册体系,必要时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
在非类似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防御商标,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联合商标。中山商标注册由于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需要基于使用为目的,不能闲置,因此防御和联合商标的注册也应当在注册后三年内进行适当使用,避免被他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提出撤三。
(2)及时关注商标注册的情况,查看《商标公告》,如发现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服务上,有他人申请近似商标,在有效期内提出异议。
(3)关注市场动态与调查。如发现有注册商标侵权行为是应及时制止或采取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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