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版权登记制度目前遵循的是1990年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经201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发展,现行的著作权法已经不能完全满足解决现著作权领域出现的一些新形势、新问题,例如著作权人维权成本高、执-法手段不足等。因此为改善当前状况,4月26日审议了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并于30日向广大社会公众征集意见。
本次草案主要就增加新制度以适应新问题、新发展,修改某些应发展需要的相关表述;健全著作权制度完善保护,坚持“严保护”导向;进一步细化惩罚性和法定赔偿制度,提高侵权成本;统一执法尺度,执法规范化等方面进行审议。
其中,为了提高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额,明确实施惩罚性赔偿措施,草案中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原来的五十万元调整为五百万元,对于情节严重的著作权侵权可适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同时还有委员提出了应设置与法定赔偿上限相对应的法定赔偿额下限来完善著作权侵权赔偿额法律制度。对新业态形式下出现的如短视频等作品,此次草案作出了明确归类,将此前条文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统一改为“视听作品”,并接轨于前不久刚生效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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