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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商标代理商标权质押 5月1日起执行新《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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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商标代理商标权质押 5月1日起执行新《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

2020-04-30

中山商标代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需注意即将启用新登记程序规定。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五八号发布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并指出新规定于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新《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下称《新规定》)较原《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工商标字〔2009〕182号)在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质权变更、质权延期登记、质权登记注销申请等手续时所要提交的文件有所不同,简化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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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截图)



《新规定》要求申请人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变更、延期、注销等事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相应申请书;

(2)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其他有关文件。质权登记需提交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办理质权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应提交双方签订的有关的补充或变更协议;质权延期申请应提交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新规定》中第六条,明确指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质押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的时间由原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缩短至2个工作日。

第八、第九条规定,对于不予以质权登记和撤销登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或者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不再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


中山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指中山商标注册人以债务或者担保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但中山注册商标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质权登记手续。

中山商标代理专用权质押有助于中山市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积极推动中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知识产权商品化、生产化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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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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