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全球知名的皮包、配饰等产品公司之一,其拥有的商标经注册核准使用在手提包、行李箱等物品上。陈某某在未经授权下,以海外代购的名义,在其经营的网店铺内大量展示、销售带有某公司上述商标的多款皮包商品,在商品标题、详情页面等多处明确提及注册商标及商标缩写。
某公司从陈某经营的网店中购买带有上述商标的手提包等经鉴定后确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某公司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某立即停止销售任何带有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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